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

存貨管理

在對存貨損失的處理上,會計制度規定:由於預見存貨可能遭受損失或不合市價,出於會計上的“謹慎性”
,企業在期末要計提“存貨跌價準備”,但稅法上不予認可;
對於正常的存貨損失,會計處理等同於稅法,在本年利潤中直接扣除;
對於存貨的非正常損失,會計上分兩種情況在本年利潤中直接扣除,即自然災害損失,在扣除保險公司等賠償後記入“營業外支出”
,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、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,扣除有關責任人員賠償後記入“管理費用”。

存貨視為銷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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